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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公司因超裝引發的液氨氣瓶爆炸事故案例
超裝引發的液氨氣瓶爆炸事故案例
發生日期:1989年6月19日和1989年6月20日。
發生單位:湖南省邵陽某有機化工廠。
事故類別:違章操作。
傷亡人數:死亡1人,傷10人。
直接經濟損失:7.16萬元。
事故經過:
1989年6月19日湖南省邵陽某有機化工廠8只容積為400L的液氨氣瓶,從漢壽縣氨肥廠裝氨回廠途中經益陽縣滄水鋪時,一只瓶號為3344的氣瓶在車上突然發生爆炸,另一只瓶號為213的氣瓶于20日早晨7時又發生爆炸,造成6人中毒重傷,2人輕傷,事故發生地的公路沿線長200m,寬80m范圍內的牲豬、雞、鴨、蔬菜等農作物及樹木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
事故原因分析:
6月19日事故中爆炸的兩只液氨氣瓶3344、213號是國家批準的焊接氣瓶生產廠——國營晉西機器廠1980年生產的,其設計壓力為3MPa、容積為400L,皮重233kg、壁厚為8mm,該鋼瓶1987年經湖南省批準的液氨氣瓶檢驗單位—湘江氨肥廠定期檢驗為合格的鋼瓶,在有效檢驗周期內。
3344號鋼瓶的爆破點在筒體的中部,爆破點處因塑性變形壁厚己減薄至6.1m,其圓周長由1950mm伸長到2056mm。伸長率為54%;爆破點壁厚減薄率為23.75%斷口截面與鋼板厚度方向的夾角為45°。從3344號鋼瓶爆破后的變形狀態和斷口形狀分析為典型的超壓韌性破裂。事故調查中對同批充裝同車運輸而未爆炸的100號氣瓶進行了稱重。其全重為475kg,皮重為235kg,則實際充裝量為
475-235=240kg
該瓶容積為400L,氨的充裝系數應小于或等于0.53kg/L。允許充裝量為:
0.53×400=212kg
100號瓶的超裝量為:
240-212=28kg
爆炸時在場人員見到蘑菇霧狀氣團直沖天空,聞到了強烈的氨刺激性氣味。事故發生后在現場觀察到動、植物的損傷都是由氨所引起,未發現其它化學反應的跡象和遺留物。由此可見這起氣瓶爆炸完全是由于充裝過量后瓶內液氨在運輸途中隨溫度升高,體積膨脹,在氣瓶的氣相空間消失后,氣瓶內壓力急劇上升導致氣瓶發生了爆炸。造成充裝過量的原因是漢壽縣氮肥廠液氨充裝站既沒有氣瓶起吊裝置,也沒有單個氣瓶計重的磅稱,而是在汽車上向氣瓶充裝液氨。充裝人員未經培訓,是從其它崗位上抽來的,不懂有關氣體充裝方面的知識,未進行單瓶計重,而是采取8只氣瓶分兩層裝在汽車上,通過地磅測得8只氣瓶的總充裝重量為1.64t,雖然8只氣瓶總充裝量未超,但每只氣瓶充裝量并不相等,造成其中數只瓶充裝過量。